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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集資,字面上講,是集居住者之資,而實際上,何止集居住者之資,特別是對於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用地多是此前由國家劃撥的,消耗於組織、監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資源由公共財政買單,那還能算是集居住者之資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成本特別低的秘密,說白了,不過是因為擠佔、挪用了公共財政資源罷了。這絕對是違反公共財政管理原則的。
結果是集資建房,在特定范圍之內是福利,而在整個社會層面上,就變成了特權,變成了給予少部分人的特殊利益。
所以,真正需要開禁的,是個人合作建房,而不是集資建房。反而,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絕絕對對不可以介入、組織,不能變公共財政資源為公眾服務的原則為服務於小集團利益。如果合作建房者是需要公共財政給予補貼、扶持的弱勢群體,就按規定給予適當補貼、扶持,不能因為建房主體不再是某一特殊群體,就連保障性質的補貼、扶持也一並給取消了。唯其如此,纔能保證補貼、扶持的公平。
雖然在經濟原理上,直接從開發商手裡買房也算是個人合作建房的昇級版,出錢的終歸是居住者,只不過委托給開發商建築罷了。現代社會分工如此精密,使得我們有理由相信,將房子交給專業人士做,可以使我們住得一樣舒適之外,還有更多餘暇享受生活,因此增加一些開支是值得的。前提是:開支要控制在可以承擔得起的范圍內。如同居家過日子,隔三差五吃吃大排檔,經濟條件允許的話,偶爾還可以去比較好的酒店,就是這樣。
現實卻是房價過於高昂,超過了普通公眾承受得起的范圍,其中包括政策原因、稅費原因等,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普通公眾覺得:開發商們已經具有准壟斷的市場地位,並挾此地位在牟取不道德的暴利,於是想到了不辭辛苦來實施個人合作建房。盡管個人合作建房絕對不可能成為主流,然而,確實可以衝擊房市,提醒開發商們賺本分錢,即便要掙得暴利,也必須保證是道德暴利:只能通過更好地滿足消費者個性需求、依靠品質優越的方式來換取暴利,而不是挾准壟斷之威坐地起價牟取不道德的暴利,不要逼我們大家一起去拋棄他們、自己給自己建房子。
所以我以為,還是開禁個人合作建房得好,相關的補貼、扶持措施,也要縝密地細化到現實操作程序中,使全民受益而不僅是部分人受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空置用地,可以市場價定向轉讓給內部職工合作建房,得款歸還公共財政,建房事宜由職工們自行操作,而機關、單位不得介入。這樣做,可以有效避免諸多現實忌諱,同時滿足一些人更願意與單位同事、親朋好友一起居住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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