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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對象:無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或住房未達標職工
-面積標准:一般職工75平方米,縣處級100平方米
都市報訊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我區從現在起可繼續集資建房。
據了解,2006年8月,建設部等三部委聯合發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准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
6月22日,記者從自治區建設廳獲悉,自治區政府近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集資建房管理的通知》,並對今年集資建房的面積標准進行了規定:一般乾部職工75平方米,科級乾部(含中級職稱)85平方米,縣處級乾部(含副高職稱)100平方米,地廳級乾部(含正高職稱)130平方米。
集資建房價格按照建造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普通商品房價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區位、相同結構的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執行。
對於已參加房改優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住公房的職工,申請集資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購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價格按照參加房改優惠購房時職工個人實際繳納的購房款數額退還。
凡參加單位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集資建房的乾部職工應屬無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參加房改優惠購房但住房面積未達標的職工家庭。異地調動和任職的乾部職工也可參加集資建房。
集資建房按照住房困難戶依次進行,優先滿足申請集資建房的無房戶、危房戶以及住房困難戶。住房面積是否達標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規定的控制建築面積標准規劃。凡參加房改優惠購房住房面積已達標的,或已參加集資建房可以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職工家庭不再參加集資建房。
異地調動和任職的乾部職工退出原購房改房確實有困難或者在原單位參加了集資建房的,在新的工作單位參加集資建房執行普通商品房的價格。單位集資建房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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