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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物業服務用房、外牆面、樓頂平臺、大堂、樓梯、過道、小區綠地究竟歸誰所有的糾紛將得到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除非根據規劃文件明確規定這些建築物部分專屬於單個業主,否則均為全體業主共有。
據悉,這是《物權法》頒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物權法》起草的第一個司法解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還首次公布了針對物業服務糾紛案件起草的《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涉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的糾紛問題日益突出。多個業主共同使用同一樓宇的現象普遍出現,因此產生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
根據《物權法》,一棟建築物從結構上區分為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用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個所有人享有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對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權。
但在實踐中,對於小區內的一些公共建築物部分,如物業服務用房、外牆面、樓頂平臺、大堂、樓梯、過道、小區綠地等究竟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還是某些業主專有,常常難以確定。此次司法解釋對這一點做出了明確解釋,除非根據規劃文件明確規定專屬於單個業主,否則均為全體業主共有。
另外,對於小區停車位的規劃使用問題,司法解釋要求,建設單位沒有按照規劃文件中的配比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而將車位或者車庫出售、贈予或出租給業主以外的人的,業主可以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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