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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方案的基本問題
從國外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情況看,基金歸集、償付能力和管理服務是3大關鍵,也是3大難題,因此,在我國的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建設的基本思路就應當從解決這3大難題入手,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解決思路。
首先是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歸集問題。這個問題的背後是歸集的規模和歸集的效率。從住宅地震保險的性質看,如果保險基金達不到一定的規模,那麼,其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發揮,制度建設就可能面臨進退兩難的尷尬。所以,從制度設計上就必須確保基金能夠達到起碼的規模。此外,作為一個經濟制度的安排,效率是一個重要的指標,尤其是這種具有一定公共利益性質的制度,如果完全采用自願和商業的模式,就可能出現歸集成本過高的問題,而且,歸集的周期,即時間成本也可能較大。解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歸集問題的較好方法是采用一定程度的強制模式,這樣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用最低的成本迅速歸集起一個較大的量,形成一定的規模。
其次是償付能力問題。這個問題是所有國家在各種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面臨的共同問題,也是共同的難題,因此,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也繞不過這個問題。制度的設計者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確保切實、有效地承擔責任。從國外的實踐看,分層技術是解決償付能力的主要選擇,即將可能面臨的地震風險責任劃分為若乾『層』,不同的層,采用不同的解決方案,同時在各層內部還可以采用『橫縱結合』的模式。這樣通過一個以分層技術為主,結合各種金融創新安排的模式設計,就能夠最大限度解決償付能力問題。同時,能夠很好地兼顧可行性和效率問題。另外,就巨災風險而言,即使采用了分層技術,仍然不能徹底解決償付能力問題,因此,還應當考慮引入『回調機制』,即當發生特別巨大的地震損失,這個損失超過了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設計承受的程度時,允許其啟動『回調機制』,即按照總償付能力與總損失的比例,進行比例賠償。
第三是管理服務問題。從國外一些成功的經驗看,巨災保險制度的管理均采用『官民結合』的模式,對於強制的『基礎保障』部分均采用政府機構、或者准政府機構來進行管理,同時,對於『基礎保障』層之上的風險,在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過程中,也需要政府建立一個具有公共利益色彩的風險分散機制。此外,在地震災害發生之後,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就面臨著一個巨大的挑戰:保險理賠服務。這種理賠工作不僅涉及『基本保障』層面,也涉及到商業補充層面,因此,無論是從資源效率的角度看,還是從專業技術的角度看,地震保險理賠工作均離不開保險行業的參與。結合管理與服務兩個方面的因素,筆者認為:由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為主,依托保險行業協會,協調保險行業的力量,建立和運行我國的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是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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