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作共濟,適度差異
保險,特別是巨災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一種基於大數法則的互助和共濟,因此,首先要確保一定數的集合,即在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建設過程中需要居民的積極配合與廣泛參與,無論這種配合和參與是出於主動,還是被動,否則,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建立就沒有了基礎。同時,由於住宅地震保險是一種社會化的共濟制度,所以,個體的保費負擔就不可能與其自身的風險暴露完全匹配,尤其是針對『基本保障』層面。而且,作為一種涉及全社會的制度,如果風險類別過細,勢必導致制度結構太復雜,加大工作量,增加了推廣的難度,不利於制度建設。但與此同時,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地震風險差異程度很大,如果全國采用統一的費率,顯然也存在著明顯的不合理,其結果也將導致一些地區的居民接受難度大,不利於制度的推廣,因此,建議采用『分省建設』的模式,即以省為單位建設居民住宅保險制度,同時,省作為一個利益體,在確定財政資源的投入方面也容易達成共識。而省與省之間,也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存在一定的差異。再者,在『基本保障』層之上,可以采用商業經營的模式,根據不同居民的風險意識和支付能力,提供差異化的更廣泛和充分的風險保障。
力求普及,適度推進無論是住宅地震制度建設的初衷,還是保險經營的基本要求,均要求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能夠最大限度地加以普及,如果普及的面不夠廣,地震保險基金的積累就不能達到一定的量,同時,如果僅有少數人參加,一旦發生地震災害,仍然有大部分的人得不到保障,制度的作用就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因此,在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建設過程中,確保普及始終是一個突出的主要矛盾,也是工作的重點。在力求普及的過程中,一方面可以通過宣傳教育,提高人們的風險意識,使其自覺地參加住宅地震保險;另一方面尤其是在制度建設的初期,應當充分應用包括強制在內的各種行政手段,推廣和普及住宅地震保險。但由於我國不同地區的情況差異較大,在『分省建設』的框架下,並不一定強求各省的建設在時間上要同步推進,各省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和條件,確定開辦的時間和推廣的進度。總體上可以采用『急用先行』、『先分後統』的方針,有條件和需求迫切的省可以先行建設,然後,逐步影響和推動其他省的建設,希望通過2-3年的時間,能夠在全國范圍內普及城市居民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