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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讓許多城市居民深切感受到災難其實離我們很近,因災返貧也不僅是農村和農民可能面臨的問題,它也讓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自身風險管理問題有了一個反思和完善的機會,更重要的是它讓各級政府重視巨災風險可能給社會、經濟和金融帶來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案。在這個大背景下,城市居民住宅的風險管理,尤其是以住宅地震風險為代表的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再一次擺上了議事日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暴露出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城市居民住宅保障問題,根據初步的統計,截至2008年5月28日,這次地震導致倒塌的房屋近700萬間,損壞的房屋更是超過了2336萬間。在這個龐大的數據背後,有大量的房屋是與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住宅,這些住宅不僅是廣大城市居民賴以生存的重要基礎,更是他們長期勞動積累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2年首次完成的『中國城市居民家庭財產調查』顯示:在城市居民家庭財產構成中,以房產為主的固定資產比重超過50%,平均金額在12萬元左右。同時,近年來,在城市居民住宅的發展過程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底,我國的個人住房貸款的餘額已經達到了27000億元。從這次大地震的情況看,由於大量的城市房屋倒塌和損壞,不少居民將面臨著無房可住和還貸的雙重壓力,而銀行也面臨著商業利益和社會責任的兩難選擇。
筆者認為:經過了近3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實力,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個人和家庭層面均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們已經有能力解決居民住宅地震風險的保障問題,關鍵是需要我們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研究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案,並強有力地加以推進。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建設的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適度強制從國外的實踐經驗看,一個國家的居民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建設均離不開政府的主導和推動,其原因一是住宅地震保險作為一種涉及國計民生的制度,需要政府從社會管理者的角度加以協調和推動,這樣纔能夠更好地平衡各個方面的利益,確保制度設計相對科學和合理,為廣大居民認同和接受。同時,利用行政管理資源,建設推廣的效率相對較高。二是就地震這類巨災損失而言,政府往往是最終的承擔者,政府如果要使自己可能承擔的責任和壓力降低,或者說得到控制,就必須在其承擔責任之前,構築起多道防線,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無疑是重要的防線之一。此外,在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財政資源的投入固然重要,但非財政的公共資源投入更重要,其中通過法律法規強制推動就是一種重要形式。在住宅地震保險建設的初期,由於人們對地震風險和保險的認識和接受程度均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如果完全采用自願的原則,就可能導致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建設難以推行,甚至半途而廢,因此,需要通過強制的方式加以推動。但這種強制的方式應當是針對『基本保障』層面,而對於『基本保障』之上,則應當采用市場化的建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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