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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前要想驗房,先得向開發商預交半年的物管費!這樣的『霸王條款』經常堂而皇之地寫進購房合同,而且是在合同中很容易被你忽視的附加條款內。記者昨從武漢市工商局了解到,今年前4月,商品房購買合同的附加條款竟然成了開發商坑害消費者的『港口,導致投訴量大增』。
印先生在武漢青山『麗華苑』小區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今年初當他收房時,物業方拿出購房合同補充條款:要想拿鑰匙驗房,必須先交一長串費用,包括預交半年物業管理費、裝修押金、垃圾清運費和進場費。印先生叫苦不迭,當初簽合同時沒想到附加條款裡有這大一個『坑』。最終,印先生交納了3200多元的各種費用纔拿到鑰匙。
另一位吳先生去年底在江岸區二七路附近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其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竟然有如此格式文本:辦理銀行按揭的買受人,應委托出賣人辦理兩證。經吳先生了解,開發商代辦兩證費用要比其他代辦公司多收近4000元。吳先生要求自己辦『兩證』,開發商則表示吳先生單方毀約,要他賠償所謂『違約金』。
還有一位家住光谷的黃女士,去年11月份簽下購房合同,簽後她纔發現,合同中有一項條款『房產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辦好,開發商按房價的0.5%支付賠償金』。按購房總價50萬元計算,如果延期辦證,開發商只承擔2500元賠償金,而且開發商沒有規定期限,也就是說,如果延期數年,也是這點補償。她要求開發商修改合同,但被拒絕。
武漢12315指揮中心負責人稱,今年前4個月接到的此類投訴高達70餘筆。正規的商品房購買合同,是由房地局和工商局統一制定的規范文本,但購房合同的附加條款,多由開發商自行擬定,缺乏嚴格監管,購房人極易被開發商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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