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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一房地產經營公司在收取8名客戶的房屋買賣款及服務費48萬餘元後,負責人竟將該筆款項用於公司經營及還債。受害人向塘沽經偵支隊舉報後,該負責人於今年初被逮捕歸案。近日,塘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查明:2006年9月,經被告房地產經營公司介紹,張先生在塘沽房產交易大廳與買主劉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張先生將坐落於塘沽某小區的住房以30.8萬元出售。按照約定,雙方於10月中旬辦理了過戶手續,被告公司應將賣房款扣除3000元中介費後給付張先生。但直到11月中旬,劉先生已取得房產證,被告公司仍遲遲不將以張先生名義開戶的賣房存款單和密碼給付。事後,張先生去銀行查詢,發現存單內的錢已被該公司提取得僅剩不到6萬元,造成張先生實際損失23萬餘元。案發後,張先生向塘沽經偵支隊報案。警方查明,從2006年5月至11月,被告公司還與郝先生等7人先後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及代辦貸款合同,李某某作為被告公司的法人與其他股東研究決定,將該公司收取的上述客戶買賣房屋款及服務費用於公司經營活動、償還公司債務,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造成包括張先生在內的8名顧客各項經濟損失48萬餘元。今年初,被告公司法人李某某被塘沽警方抓獲歸案,被告公司向張先生退款11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房地產經營公司及法人李某某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決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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