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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某買了新房入住後為一件事心煩,那就是廣告中的『花架、涼亭和兒童活動區』一樣都沒有,在付了首付後,剩餘的16萬元他不肯付,他也因此被開發商告上了法庭,但是結果並不如他所願。
發現沒涼亭不肯付款湯某與開發商廣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約以229106元的價格購得位於廣州市天河區某物業,並於1997年4月7日收樓入住。
可是他在入住後卻因發現開發商並未實現其在所發的該樓盤銷售宣傳資料中『小區修建有花架、涼亭和兒童活動區等相關設施、生活自然舒適寫意』的承諾,即拒絕向開發商支付房款餘額。經多次催交未果後,開發商訴至天河區法院,請求業主湯某支付拖欠的房款160000元及滯納金,業主則反訴要求開發商在小區內建設兒童活動區和涼亭、花架等設施。
銷售廣告屬於合同內容天河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開發商在該樓盤銷售宣傳資料中注明的樓盤某個位置有花架、涼亭和兒童活動區等相關設施的內容雖未載入與業主湯某所簽的《契約》中,但由於該注明具體確定,又屬於樓盤的配套設施,對房屋價格的確定有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樓盤銷售宣傳資料中的上述注明應當視為合同的內容。
收樓卻不付款有違公平開發商雖至今未將樓盤銷售宣傳資料中注明的花架、涼亭建成,但因開發商的該義務並不屬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合同的主給付業務是交樓,既然業主已經收樓並且入住,就不能據此拒付樓款,否則便有違公平合同原則。因此,從解決糾紛及公平原則出發,湯某應在合理的期限內直接向開發商支付尚餘的按揭樓款,湯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因此,天河區法院支持了開發商要求業主湯某支付購房餘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訴訟請求,並駁回其反訴請求。另外,由於該樓盤銷售宣傳資料中注明的兒童活動區、花架、涼亭的建設涉及到規劃調整及報建審批的問題,在審批之前法院不宜對此作出處理。
業主湯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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