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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為了保障讓更多低收入人群有所居,應當進一步拓寬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渠道,使市民租房也可以動用公積金。
民革中央的一項調研表明:雖然月月繳費,但每年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的人群比例僅佔繳費者的兩三成。而按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只有在購買住房,離、退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等幾種情況下,纔能提取住房公積金。這就意味著,大量無力購房的低收入家庭和普通工薪階層,面對虛高的房價,從根本上喪失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機會,住房公積金變相淪為『定期存折』,只有在職工退休後纔能兌現、全部取出。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住房公積金應有的保障職能。而且這一『定期存折』的利息還遠遠低於同等情況下的銀行利息,職工將為此遭受利益損失。
資料顯示,我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間,有近2000億元的公積金處於休眠狀態。大量住房公積金的休眠,這其實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由於我國目前的房價實在過高,作為購房主力的普通工薪階層根本無力購買。另一方面也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存在缺陷,使用范圍過於狹窄有關。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購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越是貧困、越買不起房的人,越是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福利。難怪有人批評住房公積金已漸成富人俱樂部,助富而不濟貧。
試問,當一個人付不起房租或房租佔據了收入的大部分,又何來購買或改善住房的需求呢?當一個人無錢治病、生命不保時,住房公積金對於他又有何意義呢?因此,我認為讓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和個人有條件地提取出住房公積金,用於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是住房公積金人性化、科學化管理的需要和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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