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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收新政』靴子落地。昨天上午,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了《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對省級地區的住宅(非經濟適用房)的預售收入,按照預計利潤率不低於20%的標准預繳企業所得稅。
該通知的成文日期是4月7日,並於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但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08年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按本通知執行。
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後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說,一旦將所得稅每月繳付,則資金流動率將有所下降。《通知》同時還對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的預計利潤率做出規定: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批准經濟適用房項目開發、銷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執行。
早報記者了解到,這一利潤率要求相比此前有所提高,此前企業預繳所得稅利潤率一般以15%計算。
據悉,目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預繳已經按照上述標准執行。有地產公司表示,對比新出臺的稅收政策,新的內容與目前正在執行的房地產稅收政策並沒有太大區別,目前企業基本都是按照季度繳納稅款的,而列表中的預計利潤率也和目前繳納額度沒有發生大的變化。
實際上,由於內外資所得稅並軌,房地產企業繳稅比例從之前利潤的33%下降到今年的25%,以此比例計算,利潤率的提高並不會對整體支出造成大的影響。
但有企業表示,如果預繳稅收由按季轉為按月征收的話,還是有可能會增加企業財務壓力。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3.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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