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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4月1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公布了其和市交委聯合發布的《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該規定自3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市國土房管局新聞發言人同時透露,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視解決我市『停車難』問題,已著手采取增加車位建設規模、加強租售監管、實行價格調控等。市國土房管局發言人強調,根據『法不溯既往』的原則,《規定》出臺前已預售和確權的車位不適用本《規定》。
車位產權與房屋產權掛鉤此項規定首先保障了業主的租售權,《規定》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規定》第九條規定辦理車位權屬證時,要對應注明購買該項目房屋的產權證號和合同編號,即采取車位產權與房屋產權『一一掛鉤』的方式,杜絕開發建設單位的違規銷售行為。此外,人防工程中車位、車庫的房地產權證,需注明相關使用注意事項。
《規定》還保障了業主的知情權。《規定》第六、七條確定了車位規劃建設情況和租售方案的事前公示制度。房地產開發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必須按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相關信息填報完整的樓盤明細表和項目概況,並在『陽光家緣』()網站公示;房地產開發單位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應當將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築區劃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
《規定》保障了業主的公平分配權。其中第四條規定商品房項目車位、車庫不得預售;第八條規定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數少於本項目的房屋套數的,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租買一個車位,『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時,所擁有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承租人的需要』。同時,為解決部分小區車位供求關系緊張的問題,《規定》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能滿足業主需要的,鼓勵開發商根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提供部分機動的車位供臨時停放車輛使用。開發商開發建設的機動車機械停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並應首先滿足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規定》還保障了業主對小區公共部位的權益。明確規定小區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場地的停車位屬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開發商違規要公開曝光《規定》針對市民以往反映較集中的、車位預售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切實加強了對開發建設單位租售行為的規范與監管。其中,確定了車位租售方案事前備案制度,並對備案內容進行詳細的規定,包括車位的分布位置、數量、面積情況;車位出售或出租的時間、價格、方式及公示方案;車位、車庫實行年租、月租、臨時出租的方案分類說明;物業管理費用等。
同時,規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以『只租不售』等理由拒絕提供停車服務;不得擅自就小區公共部位進行停車位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停車位規劃功能等。
《規定》還明確了由於違規租售造成業主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違規租售的開發企業,要求其整改並退回違規所得,並在網站和新聞媒體上曝光,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今後,廣州小區車位車庫不僅不得預售,而且限定優先滿足業主,每買一套房屋只能租買一個車位,並且車位產權證將注明業主房屋產權證號和合同編號,以杜絕開發商向非業主銷售車位等違規銷售行為。開發建設單位不得以『只租不售』等理由拒絕提供停車服務;不得擅自就小區公共部位進行停車位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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