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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買房近一年後,因未交物業費而遲遲拿不到鑰匙,於是她以開發商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近日,順義法院判決開發商立即交房,並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李女士訴稱,她於2006年8月20日與順義區一小區的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2006年10月20日,李女士一次性付清房款120餘萬元。雙方約定交房時間為2006年11月30日,開發商逾期交房,須每日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李女士說,2006年11月30日,她按時去收房,而受開發商委托發放鑰匙的物業公司卻告知她房門鑰匙尚未拿到,讓她過幾日再來。隨後,她又去了幾次,但還是沒能拿到鑰匙。去年9月,她決定起訴,並認為,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違約,她要求開發商立即交付房屋,並支付違約金16萬餘元。
開庭時,被告開發商不認可李女士的說法,稱李女士之所以未能按時拿到房屋鑰匙,是因為她沒有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首先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並繳納物業費。開發商認為,房屋未能交付是李女士個人原因造成的,開發商並沒有違約行為。
法院認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房屋,買方交付房款是合同雙方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李女士與開發商雖然在合同中約定,應當首先繳納物業費纔能交付房屋,但是,此項義務僅是買方的一項次要義務。在李女士已依約履行了交付全部房款的主要義務之後,開發商不能以其未履行繳納物業費的次要義務為由而拒絕履行自己的主要義務,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不過,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予以酌減,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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