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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買賣,竟出現兩份標的相同、當事人相同、房屋價款卻相差懸殊的『陰陽合同』。近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糾紛作出了終審判決,判令被告吳某按照『陰合同』給付原告哈爾濱某房地產公司購房尾款410萬元及利息。
2004年初,哈爾濱某房地產公司與吳某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將位於哈爾濱市道裡區的一處建築面積為2300平方米的七層辦公樓賣給吳某,總價款為710萬元,買方首期付款200萬元,餘款於2004年6月30日付清。
合同簽訂後,2004年2月,房地產公司將房產交付吳某,吳某支付首期款200萬元。2005年初,吳某因資金不足,餘款不能結清,雙方達成了緩繳協議,約定吳某向房地產公司繳購房款100萬元,餘下的410萬元分3次繳清。但吳某在付清100萬元後便再不付款,房地產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將吳某告上了法院。
吳某在法院拿出了另一份房產買賣合同,除約定房價為500萬元外,其他條款均一致。而2004年2月5日,雙方在哈爾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的合同正是500萬元的合同。同年12月,吳某也是按照500萬元交納的稅款。因此,吳某辯稱,自己不欠房地產公司購房款410萬元,房地產公司提交的房產買賣合同中實際購房款為500萬元,是房地產公司將其篡改為710萬元。
案件經過一審法院審理後,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出現的針對同一標的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當事人相同,房屋價款不一,顯然是陰陽合同。雖然雙方提交的《房產買賣合同》中房屋總價款不一致,但吳某按照《房產買賣合同》約定,支付200萬元首付款後,又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緩繳協議,吳某對此事實無異議,此協議應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按該協議約定,吳某應支付房地產公司購房款510萬元,協議簽訂當日支付100萬元,對尚欠410萬元的支付時間均是在此協議簽訂之後,因此,應當認定該協議是吳某在已付200萬元首付款後,對應再支付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約定。該協議佐證了雙方約定購房款數額,應認定吳某購買房地產公司的購房款總額為710萬元。雙方在哈爾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作用是國家收取房地產交易稅的行政管理行為,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不予認定。
近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吳某一次性支付房地產公司尚欠購房款410萬元及利息,駁回房地產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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