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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李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幫其承租物業用於藝術創作。中介公司介紹一處物業給李先生,李先生查看後表示滿意。經協商,承租方李先生、出租方孟先生(業主代理人)及中介公司簽訂了三方《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3個月,同時承租方李先生向出租方孟先生、中介公司分別支付了2400元租金和1200元中介服務費。
幾天後,中介公司通知李先生,稱該物業業主要與其協商事情。原來該物業業主認為李先生的租期太短,不願意將房屋租給他。李先生無奈之下,要求出租方孟先生和中介公司立即退還其所交租金和中介費。
但中介公司認為,公司已促成李先生與孟先生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雖說孟先生不是業主,但是孟先生具有該物業業主簽署的委托代理書,現因出租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責任應由出租方承擔,不應由中介公司承擔。
李先生向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所投訴中介公司和出租方孟先生,要求退回所交租金和中介費,並賠償其損失。經調解,三方達成協議:責任由出租方承擔,中介公司不承擔責任。出租方孟先生退回租金並賠償中介費給李先生。
簽了租賃三方約,若出租方毀約也應承擔全部責任。
交易提醒
出租方孟先生的親戚(即業主)因租期太短不同意將房屋租給李先生,因而出現了租賃合同簽訂後無法履行責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本案中,如果中介公司未核實孟先生是否具有代理權,隱瞞孟先生的真實身份而促成租賃,則承租方可以選擇中介公司、孟先生或者其委托人來主張權利。如果中介公司已核實出租方孟先生具有代理權,孟先生根據委托權限簽訂租賃合同,責任應由其親戚(即業主)承擔。但如孟先生的租賃行為已超越業主委托的權限,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孟先生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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