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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為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合同中開工、竣工期限,規范土地出讓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辦法》和《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結合天津市的氣候條件、工程項目承包施工技術等因素,現就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開工、竣工期限的確定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開工期限
開發建設單位應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
二、關於竣工期限
(一)住宅類。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的項目,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
(二)非住宅類。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內(包括3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2年;
建築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內(包括8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3年;
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4年;
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一般分期實施建設,按照建設部《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等相關參照數據,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
(三)對於工程建設項目在設計、工藝、建築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1年。
二??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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