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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管理,規范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實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制度。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主管部門。
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負責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專用章的刻制、發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三條房地產估價師提供房地產估價服務,應當在房地產估價中介服務合同,及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中簽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第四條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到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申請領取執業專用章,並提交《天津市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專用章申請表》、《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執業專用章由房地產估價師保管和使用。
第五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將執業有效期內簽章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按年度填寫《天津市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情況登記表》,並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加蓋公章後報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第六條持有專用章的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放部門收回專用章並公告:(一)撤銷或依法被吊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二)脫離房地產估價師工作崗位連續時間達兩年以上者(含兩年);(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估價機構執業;(四)房地產估價機構偽造、涂改專用章,房地產估價師轉讓、租借專用章;(五)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賄或支付回扣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與委托人串通出具不實估價報告;
(七)出現重大估價失誤累計達兩次;
(八)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並收取費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地產估價師執業專用章暫行管理辦法》(津房市[2004]14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天津市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專用章申請表
2.天津市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情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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