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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張先生:買樓前,宣傳冊說小區規劃有兒童活動站、老年活動站、綠地,但這些並未寫入合同中。今年3月,開發商將小區除我樓外所有土地轉賣給其他開發商另建商品房。請問開發商廣告宣傳冊上的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因此發展商的廣告只是要約邀請,並不構成合同內容,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你不能采取法律手段來要求發展商履行宣傳冊上內容,但可向建築管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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