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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陽區安華西裡1區2號樓的110名居民不滿地下設備層被轉讓給他人開旅館,手拿《物權法》將物業告上法院,因告錯對象,12月7日被朝陽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居民稱將上訴。律師提醒,居民在維權時,先諮詢專業法律人士,弄清法律關系很重要。
『我看了很久的《物權法》,為什麼不行?』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居民接到判決書後不斷說,按《物權法》規定,地下設備層應屬於業主。物業沒經他們和居委會同意,就將地下一層設備層轉讓給他人開旅館,污水橫流、噪音擾民,他們纔起訴到法院要求主張業主權利。『怎麼不是物業?』居民楊某連連搖頭說,物業相當於居民的『管家』,『管家』沒管好家,居民當然要找物業討回委托的管理權。
該案法官徐娟說,居民主張確認對房屋的共有權和管理權屬於確權之訴,確權之訴的被訴對象應當是與原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小區物業不是訴訟爭議的地下室登記的產權人,對該地下室也不提供物業服務。無論是原告主張的共有權還是管理權,均與物業無關。
對於居民到底應該告誰的疑問。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法院必須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判案,沒有權利和義務告知原告誰應是被告,『不然就成偏幫原告了。』
昌興律師事務所主任徐岳滿律師說,訴訟屬於當事人的權利,按照規定,法院確實不能向當事人雙方或任意一方透露應該告誰或怎樣告。徐岳滿律師提示,房屋產權的法律關系有些根據實際情況有所不同,例如有開發商未向物業移交仍保有房屋所有權等情況。在確認產權單位時,只有律師纔能從一些管理機構處獲得正式查證,因此建議居民在提起訴訟前,先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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