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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後卻遲遲不見開工,已開工的項目幾年後卻未見竣工。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明確規定開發商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必須開工,而開發普通工藝的住宅,一般從開工到竣工最長期限不能超過5年。
根據規定,開發一個項目時,開發建設單位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必須開工建設。
住宅類項目,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的項目,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非住宅類項目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內(包括3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2年;建築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內(包括8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4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一般分期實施建設,按照建設部《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等相關參照數據,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對於工程建設項目在設計、工藝、建築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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