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爲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合同中開工、竣工期限,規範土地出讓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天津市氣候條件、工程項目承包施工技術等因素,市國土房管局就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開工、竣工期限作出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
通知同時對竣工期限作出了規定: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爲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對於非住宅類項目: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內(包括3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爲2年;建築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內(包括8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爲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爲4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一般分期實施建設,按照建設部相關數據,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如果工程建設項目在設計、工藝、建築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