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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日前出臺規定,明確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利用自用生活區土地組織實施。
貴陽市日前出臺的《關於實施『住有所居』行動計劃的意見》還提出,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集資建房單位應按照集資建房批准部門核定的建房實際成本(包含所用土地的當前劃撥價)向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收取建房款,在交付住房前先行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建房款實行專戶管理、專項使用。
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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