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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早在2004年相關政策就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不得用於出租經營,但現在想在經濟適用房小區租一套房子還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小區附近甚至小區裡會有不少中介公司,他們有大把的房源等著你挑……
經濟適用房大量被出租,這顯然是極不正常的。
一方面,經濟適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所以,價格相對低廉,只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使他們享受到政策的優惠。
另一方面,從房屋產權來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只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經濟適用房大量被出租,顯然房主另有住房,而且還將此作為一種牟利的手段。這就讓人有些詫異了:這些明顯不符合購買條件的人,當初是如何輕而易舉申購到經濟適用房的?有關管理部門又是如何嚴格審核把關的?
針對當前市場上大量經濟適用房被出租的現象,筆者建議有關部門應深入調查,並對其中的違規行為予以嚴懲,以有效遏制經濟適用房申購領域存在的諸多腐敗現象,讓經濟適用房政策真正回歸本位,惠及廣大中低收入家庭,實現他們的『住有所居』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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