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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七部門聯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同時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經適房重回保障功能經濟適用房將『回歸本位』,即把經濟適用房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進行考慮,滿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不是讓它承擔拉動經濟增長的任務。
自從1998年國家把經濟適用房作為一項政策推出以後,在執行中,雖然也做過調整,但仍因為其所表現出來的面積過大、購買者錯位和價格失控等這些『既不經濟,也不適用』的問題而飽受社會的批評。
業內專家認為,這是因為政策定位上的模糊,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劃清界限。在定位不准確的前提下,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管理也不夠規范,監控力度也不夠。一方面,致使有集團購買經濟適用房,有高收入者購買多套經濟適用房用於投資等,背離政策初衷。
另一方面,經濟適用房由於土地屬於行政劃撥,相關費用減半征收,價格應由物價部門核定。然而,在實際管理中,開發商虛列成本、抬高價格的行為比較普遍,大大超越了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承受能力,從而,使得這些居民只能望房興嘆。
此次頒布的《辦法》明確,經濟適用房將『回歸本位』,即把經濟適用房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進行考慮,滿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而不是讓它承擔拉動經濟增長的任務。
《辦法》開篇就提出,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辦法》還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為了體現保障功能,《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專家表示,和以往的辦法相比,《辦法》讓經濟適用房回歸保障功能,著重解決急需人群的居住問題。
解決低收入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
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初衷是為了解決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然而,從立項、開發、建設、銷售到消費各個環節,過去的經濟適用房並沒能滿足真正的低收入者。我們經常能看到奔馳寶馬等高檔轎車長期停放在經濟適用房的小區裡,這明顯和國家規定的經濟適用房享用者的收入水平不符。
新的《辦法》嚴格界定了經濟適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房,嚴禁把經濟適用房項目變成商品房項目,規定對經濟適用房的戶型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進行嚴格的限制。比如面積要求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等。
《辦法》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並規定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辦法》還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監管問責更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往,被稱為民心工程的經濟適用房寄托了眾多中低收入者的期待,但百姓的詬病也從未停息:經濟適用房面積失控,不少住房多達200多平方米;購房資格失控,不少高收入者仍然購買經濟適用房;一些開發商或中介從內部拿到購房號再轉手加價炒賣……
『毫無疑問,政府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初衷是良好的。但由於監管的不完善,由於執行機制的不規范,這份大禮未能真正送到眾多貧困人群手中。』北京理工大學人文學院教授胡星斗說,『剛性制度、柔性監督』造成了諸多問題。
今後,新的辦法或許能改變這一切。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具體辦法應向社會公布。『對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發現後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業內人士表示,新辦法的有些條款以往根本沒有,主要是針對過去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過程中的漏洞,加大問責力度。
新規能實行到什麼程度?效果怎樣?業內人士表示,這還涉及到各級政府的經營管理水平,以及各個地方的具體情況。《辦法》只是從宏觀的角度對管理經濟適用房作出了規定,各地還應制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纔能切實有效地發揮該辦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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