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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發布《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征收2007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告》,即日起開始征收2007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在2007年12月20日前,按照2006年底規定的新稅率申報繳納2007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個人住宅仍屬於免征范疇。
作為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唯一稅種,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單位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1988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從當年11月1日起實施,當時規定的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最高只有10元,最低僅0.2元,由於稅額標准較低,因此一直都沒有在其後熱火朝天的房產市場上引起太大的關注。
去年規定稅率翻番
2006年12月底,國務院公布新規,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每平方米年稅額在原規定基礎上提高了兩倍(年稅額最高達到30元)。雖然這在當時被認為是國家對房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一個部分,但當時,房地產業內普遍認為相對已經數倍增長的房價,一年最高30元/平方米的稅額對於市場仍影響不大。
今年11月12日,上海市政府發布《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隨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又發布了《關於征收2007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告》,重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需按照最新通告執行——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不同區域,分為6個納稅等級,各個區域的稅額標准分別為每平方米年稅額30元、20元、12元、6元、3元和1.5元,按年計算,實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繳納,至於具體繳納期限,則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個人免征土地使用稅
在半月前本市發布的《實施規定》中(第五條和第六條),對於納稅人實際佔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專有』和『共有』的兩種房屋類型都作出了詳細規定。全文並未對個人居住持有商品住宅做出任何特別說明,給人以個人住房同樣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強烈感覺。
記者翻閱資料查獲,自1988年11月最早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半年之後,1989年5月14日,上海市稅務局曾經發布《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若乾問題的補充規定》,其中第一條明確寫明,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於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規定,『對個人自有自用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其後至今,沒有一份文件對『個人自有自用的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稅有過改變的規定。
同時,記者諮詢了上海幾個區的稅務局,工作人員均稱:若有個人住宅征收方面的『新政』,則必為當年的重大工作,早就會有明確詳盡的安排,『但現在沒有這方面的部署。』
上海財稅局曾對有關媒體表示,土地使用稅稅負太低,有不適應當前房地產市場形勢的感覺,『向個人征收(土地使用稅)可能是大勢所趨,不過目前,個人居住用房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保持不變。』
律師看法
開發商囤地成本將加大
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宋安成認為,土地使用稅屬於地方稅的一種,是基於繳稅人對資源的佔用而征收的資源稅。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中早就有所規定,但在國務院去年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前稅率較低,並且各地執行情況不一,亦未引起人們的注意,且基本上沒有得到執行。
從上海市的最新規定看,適用標准明確,可操作性較強。至於其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他認為應從兩個方面分析:對開發商而言,特別是對大量囤地的開發商來說,有加大其土地儲備成本之功,以20元/平方米『二級』土地稅率計,10萬平方米的土地一年的土地使用稅為200萬元,對於那些土地儲備較大的開發商來說,僅僅土地的持有成本就可能達到數千萬乃至上億元之巨;而對商品房屋的個人業主來說,目前雖然處於『暫行』的免征狀態,但一旦按正常稅率開征,則所有業主都要為自己的房子交稅,但對於容積率較高的住宅小區,個體業主分攤的土地面積(稅基)有限,但對於低容積率大房型房屋的業主,其年賦稅費用可能達到數千元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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