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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等類型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工作,確保中低收入家庭能夠改善居住環境,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等住宅項目有關物業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在小區中的配置比例提出要求,並強調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根據規定,今後本市行政區域內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拆遷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以及小城鎮建設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農民的住宅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配置將有明確標准。《通知》要求,規劃設計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等類型住宅項目時應按照住宅小區總建築面積(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具體標准為: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含5萬平方米),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多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小區中心區域或小區主出入口附近。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
《通知》明確規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房首期維修資金按照市物價局核定的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繳存維修基金。小城鎮建設定向安置農民的住宅項目,首期維修資金在辦理住宅產權登記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並按照下列標准繳存: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按80元/建築平方米繳存;配備電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築平方米繳存。
相關提醒
《通知》要求,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現場或者在組織被安置人辦理入住手續時,應公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購房人在簽署《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或者被安置人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當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予以書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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