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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保障性住房的供應,《意見》提出,今後深圳市將把保障性住房規劃納入年度城市住房建設。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適度加強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強度。
《意見》明確提出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八種來源、八種建設渠道。例如為實現『十一五』期間深圳市住房保障總體目標,特別提出了在商品房建設、城中村改造、產業園區建設中配套建設一批保障性住房,從而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此外,還將通過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鼓勵企業投資建設、政府向社會統一購租等多種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規模,擴大保障性住房來源。
《意見》同時對今後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准作出細化規定。凡新審批、新開工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另外,各類新建的但未取得全部產權的保障性住房,一律禁止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進行二次裝修,並不得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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