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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某租我的鋪面房開餐館,我們雙方在合同中對租金的給付及違約金等作了明確約定。
近半年,閆某多次違約,經常拖欠租金。我認為,閆某無履行合同的誠意,合同已無再履行的必要。於是我提出解除合同,但閆某每次都提出想調解。
我們在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約定如下:閆某逾期10日仍未按照約定支付房租,我即有權解除本合同。
請問,現在我有權解除合同嗎?
趙世浩法官: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你們合同中的約定,閆某逾期支付租金即屬違約行為。若超過10日,你即可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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