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屬於保障性住房,按照每個被拆遷人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住房保障措施的原則,為切實發揮定向安置房對平房拆遷中住房困難群眾的保障作用,根據有關規定,本市(天津市)制定了《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申請審核工作程序》。
已享受住房保障被拆遷人不得選擇實物安置對要求實行實物定向安置的被拆遷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在安置協議中約定還遷面積,並在『其他事項』中明示被拆遷人須按規定繳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等內容。拆遷單位在簽訂定向安置協議前,必須通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核查被拆遷人享受住房保障情況,對已享受住房保障或持有住房保障資格證明的被拆遷人,不得選擇實物定向安置。
拆遷協議簽訂注意『其他事項』本文件下發前(3月30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經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但未約定還遷面積、維修基金等內容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協議『其他事項』中進行補填並加蓋公章;本文件下發前,平房拆遷項目中被拆遷人選擇定向安置房,但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的,需由拆遷單位在《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其它事項』中補填約定的還遷面積、維修基金等內容並加蓋『平房拆遷定向安置』印章,將選擇定向安置的被拆遷人明細,每周定期經區拆遷辦審核後報送區房管局。本文件下發後,尚未向拆遷戶公告的平房拆遷項目,采取定向安置方式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必須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資格認定通過5日內發證明被拆遷人持《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和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到拆遷房屋坐落區房管局進行資格認定。區房管局根據被拆遷人明細,核查申請證件並進行審查。5日內向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發放『天津市住宅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
姓名與資格證明不符不得選房建設單位在組織選房、與被拆遷人簽訂《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須核對『資格證明』,與『資格證明』姓名不符的,不得選房和簽訂合同。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