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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房屋到期領鑰匙,開發商還要附加條件?』購房戶代先生對此表示不解,並將開發商起訴到法院。
據了解,2005年10月,代先生花30餘萬元,在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新竹路一小區,購買了一套三室二廳的住房。
代先生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其中的『物業管理協議』有異議,並拒絕在『物業管理協議』的合同附件上簽字。
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的交房日期為2006年7月30日。代先生說,到期他前去收房時,對方又提出讓他簽訂『物業管理協議』和『房屋裝修協議』,代先生再次拒簽。
就這樣,代先生本應於一年前驗收的房屋,至今仍然沒有領取新房的鑰匙。代先生說,眾多購買新房的用戶,都會遇上這個問題,他覺得開發商不應該為業主收房設置附加條件,便將開發商起訴至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代先生的代理人周密德認為,購房合同中對交房有明確的約定,開發商及其物業公司,不得為業主收房設置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