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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房價不斷攀昇,二手房交易火爆。昨日,市工商局首次發布二手房消費警示:當心因自身反悔違約,導致事先繳納的購房『誠意金』、『定金』一去不回。
10月15日,家住江夏區紙坊街客運裡的黃太婆,看中一處總價26萬元門面,便與房產公司簽訂房屋認購書,並交納2萬元定金。3天後,黃太婆因無資金購買,要求退還2萬元定金遭到拒絕。
江夏工商受理此樁投訴後認為,定金是國家《擔保法》規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對已付定金的黃太婆,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再要求房產公司退還。
最後,經工商人員調解,房產公司得知黃太婆的確財力有限,且家庭較為困難,同意退還其2萬元定金。
據工商部門介紹,在購房交易中,『定金』一旦『定』了就不能反悔,很難退回。與『定金』大體相近,近來還頻繁出現『誠意金』、『意向金』。
10月上旬,豐女士來到百居易房屋超市航空路地大店,相中同鑫花園一套三居室房屋,價格57萬元,並繳納1萬元『誠意金』。百居易解釋:『誠意金』如交易不成功中介可以退,一旦轉交給房主之後,就會自動轉為定金,不能再退。
隨後,豐女士因丈夫突然調離武漢,無需購買此房,便要求退還1萬元購房『誠意金』。百居易認為:豐女士單方面違約,不能退款。
26日,寶豐工商所受理此投訴,經調查認為,雙方爭議緣於對『誠意金』理解有差異。由於未給房主和中介帶來其他損失,故『誠意金』可退,但豐女士反悔不買房屋確有過錯。經調解,百居易退還9000元。
29日,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房正式簽訂合同之前,不管是『定金』、『誠意金』或是其他的什麼名稱,只要不存在欺詐的性質,自願付錢都可以是真實購買意思的確認,也可以說,只要付了錢,就是確認了合同的成立,一旦反悔就要負違約責任。因此,消費者看房後未經深思熟慮,切勿輕率繳納『定金』或者『誠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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