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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受讓人必須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方能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10月9日,國土資源部公布了經過修訂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部長令[2007]39號,簡稱39號令),其中明確規定:『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該法規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分期領證是典型的打政策擦邊球行為。』業內人士分析。
2002年7月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部長令[2002]11號,簡稱11號令)是這樣規定的:『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著受讓人未繳清全部出讓金,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或根據付款進程和支付比例部分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造成了一些項目房子都賣完了卻還沒繳齊土地出讓金的現象出現,同時,也造成了一些公司只支付少量首付資金,就大量拿地的問題。
脫胎於11號令的39號令則以更加嚴厲的措辭,來封堵這一『政策漏洞』。
如這一新規得到切實執行,此前類似順馳那樣通過拖欠土地出讓金同時撬動多個開發項目,『用7個鍋蓋蓋10個鍋』的做法將不再可能。同時,受資金支付能力的限制,從去年下半年開始蔓延全國的『天價地王』現象也有望得到抑制。
根據39號令,如果不違反合同約定,開發商拿地還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可以分期拿證。只有在全部土地款繳清後纔能拿到土地證。
業內人士分析,雖然從中長期看,這一規定可能會影響土地供應量,進而在未來進一步加劇商品住房的供需矛盾,但是它也會進一步加快行業整合的速度。今後資金實力有限的小開發商將越來越難以通過『招拍掛』的方式獲得土地。這與管理層的思路應該是一致的。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副教授張躍松認為:『該政策的出臺對囤地將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對治理土地違規也會有一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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