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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條文解析:在商品房開發中,開發商為了達到促銷的目的,常常采取一些誘惑手段,比如將小綠地美化為底層花園,將屋面當作空中花園、露臺,將小區空地當作車位,用於出售、贈送。開發商的上述行為在過去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綠地、停車位、露臺等歸屬的模糊,使買房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為了解決法律的缺失,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對此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明確了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的歸屬。
根據該條規定,除了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道路不屬於業主。一種情況是綠地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除此之外,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和綠地屬於業主共有。同時本條明確了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律師提醒:明洲律師事務所的單薇律師認為,房屋買賣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件大事。對於准備購買房屋的買房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於開發商的宣傳,一定要客觀分析,不可盲目相信。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的條款,一定要逐條認真地考慮。對於其中贈送的條款,更是要慎重對待。否則,由於開發商無權處理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將會導致合同的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使買房人達不到購買房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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