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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股市樓市兩旺,市民投資理財意識高漲。不少市民開始『活』用自有房產作為投、融資工具,以期在股市和樓市上漲周期中獲益。
有的市民在利益的巨大誘惑下,心態失衡,房屋交易中『非理性』行為引發的糾紛頻頻出現。浦東新區法院房產庭提供的數據顯示,自5月份樓市回暖以來,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案件大幅攀昇,5-7月法院共受理房產糾紛231件,較前三個月收案總量多出102件,漲幅達到79%。其中有的糾紛是『肇事者』自編自導自演的鬧劇。房產成為套現的工具,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
假意賣房騙貸弄假成真羅某為了騙取貸款,一手導演的賣房假戲結果成真。
家住浦東花木鎮的羅某急需資金投資,於是他打算用自己的房子『套現』。羅某找到了好友王先生,將自己名下的房產『假賣』給他,並簽訂一份虛假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王某用這份合同去套取銀行貸款,銀行放款後再交給羅某投資。兩人商定,此次交易中涉及的所有手續費、稅費和還貸的錢都由羅某支付,王某也無需支付17.5萬元的首付款。
6個月後,由於資金緊張,羅某未能及時還貸,銀行書面催告『借款人』王某還貸。王某和羅某因此發生爭執,王某另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存折還貸,並以產權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羅某遷出他『買』下的房屋。羅某認為系爭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但未獲法院支持。後來羅某要求王某支付首付款和他已經支付的6個月的貸款。
法院依據證據判決房屋為王某持有,王某應支付給羅某房款17.5萬元,並返還6個月的房屋貸款1.6萬餘元。
買『小產權房』被騙房財兩失70萬元買來一套即將拆遷的『小產權房』,買房人顧女士卻面臨財房兩失的窘境。
得知鄰鎮動遷地塊有一套『小產權』房要便宜處理,顧女士動了心,急忙和房主陳某的代理人簽訂了購房協議,約定以70萬元購買該套房屋,除擁有該套房屋的使用權外,將來如遇拆遷等問題,所有的拆遷補償費、房屋等歸顧女士所有。此後,顧女士先後三次共給付賣家70萬元,賣家也出具了收條,寫明收到全額購房款。
9個月後,該房動遷,賣家瞞著顧女士領取了動遷補償款和安置房屋。分文未得的顧女士面臨著房屋要被夷為平地的窘境。2007年8月,顧女士向浦東法院起訴,要求賣家陳某、王某、金某三人返還購房款70萬元及利息6.4萬元。目前糾紛尚未得到解決。
抵押房產借『高利貸』因小失大為資金周轉,夏先生將自有房屋抵押給『高利貸』債主,卻在中介的瞞騙下,和債主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日前,『債主』自行將這套房屋掛牌出售,並將夏先生告到法院,要求他履行買賣合同。
2007年2月,夏先生因急等錢用,在一家暗中非法經營高利貸借款的公司介紹下,向張女士借款12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當場扣除利息2萬元後,夏先生拿到10萬元現金。該公司拿出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讓夏先生簽字,表示用於辦理抵押登記,夏先生急於用錢,未表示異議。
兩個月後,該公司就開始催債,並擅自將該房掛牌出售,後又坐地起價要夏先生在12萬元的基礎上多還1萬元,夏先生沒同意。7月9日,放債人張女士起訴夏先生要求履行買賣合同。8月7日,夏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他和張女士之間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房價上漲賣方『變臉』違約賠款近期房價大漲,上家『跳價』成風。對此律師建議買家應根據合同理智維權。
李某在靜安區武定路有一套拆遷回搬的房屋,尚未取得小產證。2004年12月底,李某以180萬元總價將該房轉讓給張某,雙方約定首付54萬元,待該房屋辦出小產證後再辦理過戶手續,雙方約定違約金為36萬元。
張某按約支付給李某首付款54萬元,只等李某拿到產權後過戶。沒想到2005年起房價上漲,李某認為該價格『不合理』,提出要中止履行協議,張某本來可以要求法院判決李某繼續履行合同,但張某最終選擇了解除合同、返還房款、追索36萬元違約金的方案進行訴訟。
法院民事判決,全部支持買方張某的訴請,包括36萬元違約金及中介費損失等。但在執行中賣方不予配合,法院實施強制執行,後因賣方李某只有一套房屋,執行困難,拖了數月後,買方張某又減讓違約金16萬元纔順利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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