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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購房後苦等五年也沒住進新房,最後她將開發商告上法庭。7月3日記者從沈陽市法院獲悉,因開發商逾期交房四年,構成違約,須賠償業主33萬餘元。
苦等五年沒住進新房
東陵區居民李女士想在渾南新區安家,2002年9月25日,她與沈陽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李女士花54萬餘元購買一處房屋,開發商應於2003年6月30日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她。雙方約定:如開發商逾期交房,不超過60日的,按日支付房價款萬分之三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日,買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要支付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可是李女士按約定期限交付全部房款後,苦等五年也沒住進新房。2006年11月28日,李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李女士認為,開發商至今未能履行交房義務,已經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她,按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33萬餘元。
而開發商認為,李女士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應按逾期交房四年的房屋租金給付。
逾期交房四年獲賠33萬
市法院認為,李女士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交付驗收合格的商品房,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承擔方式為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李女士主張的違約金數額並未超出雙方約定。因李女士購房目的不限於出租,租金僅是計算損失的一種方式,並不足以抵償李女士投資買入該房產的全部損失。且違約金本身具有賠償性和懲罰性,雙方在約定違約金時對此應有明確認識,開發商調整違約金的理由沒有充足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市法院於近日判決開發商支付李女士違約金33萬餘元。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就此提醒廣大買房人,買房時一定要和開發商約定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如雙方對此沒有約定,造成逾期交房的,買房人同樣可以告開發商,這時法院會參照銀行逾期貸款利息標准予以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