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地產公司超過約定日期8個月纔交付房屋,業主趙先生認為房產商違約,要求房地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交房利息。日前,趙先生這一訴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1月,原告趙先生與被告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趙先生購買被告開發售賣的商品房一套,價款為44萬元。購房合同中約定:甲方房地產公司2004年5月將商品房交付乙方;除遇不可抗力,甲方房地產公司如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60日內,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房地產公司在今年1月纔向趙先生發出入住通知,已經形成逾期交房的事實。原告於是起訴被告要求承擔逾期交房的相關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其法律效力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本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約定之條款,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期交付原告購買的房屋,故屬被告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判令被告房地產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