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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本市對原有《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示范文本予以修訂。自2007年6月18日起,全市存量房交易使用新房產買賣協議。
據了解,此次修訂的新房產買賣協議根據買賣雙方房款交付方式以及是否采取資金監管等方面將分為三種示范文本,即《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其中,《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文本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交易資金監管且辦理貸款手續的存量房買賣;《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文本適用於納入交易資金監管且一次性付款的存量房買賣;《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文本適用於買賣雙方協商一致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的存量房買賣。
據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同志介紹,本市自今年1月29日起,全市二手房交易全面實行代收代付資金監管,買賣雙方進行二手房交易,在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的同時,須簽訂《私產房屋交易資金代收代付協議》。為了進一步簡化程序、縮減辦件流程,提高辦件效率,新修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在原有房產買賣協議和私產房屋交易資金代收代付協議基礎上,合並了二手房交易以及資金監管相關條款。今後再進行存量房交易時,交易雙方只需簽定新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有的《私產房屋交易資金代收代付協議》將同時廢止。新修訂的三種示范文本中,《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文本與原房產買賣協議相比,沒有較大變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和(資金監管)文本實際上只是在協議第二條內容中增加了『甲乙雙方同意由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對房產價款、其他價款實施監管』的條款。交易雙方應根據不同付款方式以及是否采取資金監管措施等方面選擇適當的房產買賣協議。
這裡提醒廣大交易群眾,如房屋交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不納入資金監管的,在簽定房產買賣協議前,雙方須在國土房管部門統一制訂的『確認書』上簽字確認。此外,『資金監管貸款』和『資金監管』兩種房產買賣協議中還增加了『賣方提供收取交易資金的個人一般結算賬戶』的條款,賣房群眾一定認真填妥您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戶,以便確保交易資金流轉的安全、准確和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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