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200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政策調整信息發布後,引起廣大市民群眾的廣泛關注,記者就群眾普遍關心的一些相關政策問題,昨日采訪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
在談到單位應如何核定單位及職工月應繳存額問題時,該負責人說,核定單位及職工月應繳存額時,應首先核定職工的繳存基數,確定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後計算單位及職工的月應繳存額。
1.『調整後繳存基數』為職工2006年月平均工資,單位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06年6月的月均工資總額。未辦理繳存基數上限備案的單位,其職工2006年月均工資總額高於7110元的,以7110元作為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超過7110元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的單位,其職工2006年月均工資總額高於單位設定上限的,以設定的上限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備案不設定繳存基數上限的,以職工2006年的實際月均工資總額核定職工2007年度單位及職工的繳存額。核定的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於670元。
2.『繳存比例』為經管理中心審批同意的調整後的繳存比例,未申請提高或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各10%。
3.『調整後每月應繳額』指重新核定的職工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捨五入到元後相加為調整後每月應繳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