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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租賃房是天津市為解決拆遷困難群眾住房問題的又一重大舉措,與廉租房相比,它在租賃對象、租金標准和租賃限期三個方面有所不同。
租賃對象不同
廉租住房配租申請人應是市內六區2003年1月1日以後住房實施拆遷的『雙困』家庭,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非農業常住戶口; 2、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 3、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含)平方米。以上條件須同時具備,方可申請配租廉租住房。
申請經濟租賃房的對象,為市中心城區(指外環線以內區域) 2003年1月1日以後實施拆遷,非農業戶籍且年收入低於1.5萬元的家庭。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當於使用面積7.5平方米); 2、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或領取特困救助的家庭; 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在8萬元(含)以下,且他處無住房。
租金標准不同
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全額繳存拆遷補償安置費,包括:被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含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安置補貼金額)、按房屋面積確定的搬遷獎勵費、對違章建築的安置補助費和各種困難補助費。
2004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標准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00元,每套住房實際租金按住房地段、樓層、朝向等調劑因素參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方法》進行評定。物業管理費按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收費標准計收,平均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35元。
經濟租賃房租金標准的確定采取了市場價格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即租金標准參照房屋所在地區當年住宅租賃市場指導租金平均價格和樓層、朝向等因素認定。承租人按照租金標准的50%交納租金,政府按照租金標准的50%給予租房補貼。經濟租賃房實行物業管理和集中供熱的,其物業管理費和采暖費由房屋承租人按照相關規定自行繳納。
此外,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其選定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0元的標准繳存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解除時,退還租賃保證金本息。
租賃期限不同
當廉租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具備配租廉租住房條件時,應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內)的6個月內騰退住房。對不能按時騰退的,從次月起按屆時配租租金的200%收取房租;如在第12個月內仍未騰退的,從次月起按屆時配租租金的300%收取房租;如在24個月內仍未騰退的,由市住房保障辦責令其退房,對拒不退房的,市住房保障辦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經濟租賃房出租期限原則上為三年,租賃期內租金、房屋租賃保證金不作調整。租賃期滿時,對騰退住房確有困難的家庭,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運營機構可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其住房租金按屆時市場指導租金標准重新核定,承租人實際負擔的租金在重新核定的租金標准基礎上每年遞增10%,政府補貼相應遞減,直至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市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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