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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我在結婚前有一套房子,房產證上是我的名字。結婚後,我將這套房子以贈與的方式過戶到了我妻子名下。現在我與妻子感情不好,打算離婚。請問,如果我與妻子離婚,這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於我妻子的個人財產?
寇律師:
據你所述情況,本律師認為,該房產是你妻子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如下:
一、根據我國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你的贈與及過戶登記行為已導致了房產所有權的轉移,該房產所有權依法為你的妻子所有。
1、該房產曾是你婚前財產,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你作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對其享有支配權,即依法可以對其進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
2、你將該房產以贈與的方式給了你的妻子,是對該房產的處分行為,構成民事法律的贈與。該行為在不存在受脅迫或欺詐的情形下,是你真實意思的表示,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並依據法律的規定,除非有法定可撤銷的事由,否則贈與人無權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物。因此,在你對該房產的贈與行為合法有效,並依法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況下,該房產所有權已發生了轉移,你妻子成為了該房產的所有權人。
二、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所有權人為你的妻子。
1、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於夫妻之間互贈財物並無明確的規定,但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從該條的規定來看,並沒有排除夫妻之間互贈財物的情形。你將房產過戶至妻子名下,可以認定為已確定房產只歸妻子一方所有。因此,依據該條的規定,該房產應當屬於你妻子的個人財產。
2、從贈與的法律特性分析,贈與的結果就是發生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在法律上不成立自己贈給自己的『贈與』行為。因此,該房產即歸你的妻子一人所有而非成為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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