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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讀者來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本報邀請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何義軒律師,為讀者答疑解惑。
王某和陳某4年前結婚。婚前,王某的父母為兒子結婚買了一套商品房,還添置了不少大件家電。婚後,王某的父母又為兒子買了一套更大的商品房,並和小兩口一起住在婚後買的房子裡,兩套住房的房產證上都是兒子王某的名字。婚後4年,王某、陳某性情不合打算離婚。王某父母不知道當初他們給兒子買的兩套住房都屬於誰?兒媳婦是否也能分得房產?
何義軒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此外,盡管司法解釋中的該條規定僅限於購房出資,但對於實踐中可能發生的購買其他物品的出資,同樣可根據該條規定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由此可見,王某父母在王某結婚前為王某買的商品房和大件家電,產權登記在王某名下並且沒有明確房產及大件家電是贈與王某夫婦雙方的,應屬王某的婚前財產,即屬其個人財產。則離婚時陳某無權分得。婚姻法司法解釋則規定除非夫妻另有約定,否則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對個人婚前財產沒有約定,則這些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
那麼,婚後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結婚後為其購房出資,又沒有明確是贈與一方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王某的父母沒有明確婚後為王某購買的房子是贈與王某個人的,該房屋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王某和陳某離婚時應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父母只想贈與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小夫妻雙方,則父母可在贈與時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最好做一個贈與公證,也可以做律師見證,以免日後產生糾紛而沒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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