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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將正式實施。此次修訂的《規定》在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上首次提出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並就強遷問題明確提出要舉行聽證。
新修訂的《規定》明確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規定》指出,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此外,《規定》還針對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和期限內配合搬遷的被拆遷人明確了獎勵機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費。
根據《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裁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要舉行聽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完成搬遷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政府,經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由區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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