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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二)辦事須知
因存量房屋買賣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是買賣雙方當事人。
因存量房屋買賣申請轉移登記的,須提供以下要件:
1、申請書(原件留存);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留存);
4、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留存);
5、個人售房發票(查驗原件);
6、契稅完稅憑證(查驗原件)。
有抵押登記記載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原件留存)。
屬於本市企事業單位出讓、受讓國有、集體非住宅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產權交易鑒證書》(原件留存)。
購買拍賣的房屋,申請人提交委托拍賣合同(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和拍賣成交確認書(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簽定房產買賣協議。
(三)辦事時限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屋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
(四)稅費標准
1、登記費: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非住房,雙方各按買賣房價總額的2%。交納。
2、轉讓手續費: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8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3、契稅:因買賣、贈與、交換等原因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受讓人按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的3%繳納契稅;個人購買符合津地稅發[2006]3號文件規定的普通住房標准的住房,按照成交價格的1.5%繳納契稅。
4、印花稅:存量房按合同記載金額的0.5%。的稅率計稅,各自全額貼花。房屋權屬證書每本5元。
5、營業稅
個人轉讓住房符合國稅發[2006]74號文件規定的,按5.55%繳納營業稅。
6、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住房符合津地稅所[2006]10號文件規定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7、工本費: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核發房屋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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