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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范圍確定。
拆遷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登記。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得與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相抵觸。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的地點、面積、樓層、價格和需要結清的差價等內容;
(五)搬遷期限;
(六)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
(九)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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