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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大了完善土地出讓金繳納政策的力度。
《天津市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建在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進行交易或將房屋贈與他人時,要按相應比例補繳土地出讓金。
比較之前天津市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城鎮居民個人住宅用地經營管理的通知》、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劃撥土地房屋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的通知》,《辦法》對土地出讓金收取范圍和計算辦法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據天津國土房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層或高層(兩層及兩層以上)住宅樓中個人所有的單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別墅式、獨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國有劃撥土地上與住宅相連的底層商業等非住宅房屋是指將劃撥土地上建成的與住宅樓相連的2層或2層以下,且相連部分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並作為商業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辦法》中規定,住宅房屋因交換發生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由市、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地產轉移或變更登記時,由交換雙方按房屋評估交易價的1%分別繳納土地出讓金;住宅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發生轉讓,受讓人為非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土地所在區域現行基准地價的20%收取土地出讓金,補辦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而對於國有劃撥土地上與住宅相連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發生轉讓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土地所在區域現行基准地價的20%收取土地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上與住宅相連的底商等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
這一《辦法》的施行意味著土地出讓金的政府收益上浮。事實上,天津市相關部門早在3月中旬對出讓項目土地的出讓金收益做出了調整。
3月8日,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的《關於調整現狀補辦類出讓項目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標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外環線內現狀補辦類出讓項目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額,由《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確定的不低於評估確認地價的20%,調整為不低於評估確認地價的30%。外環線內國有劃撥土地上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底商等房屋出讓金政府淨收益額,由不低於基准地價的20%,調整為不低於基准地價的30%。外環線內國有土地租賃項目土地年租金標准由基准地價的1%,調整為基准地價的1.5%。
上述負責人表示,土地出讓金收益標准提高後,增加的收入仍然全部用於土地,為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投入力量,實現耕地保護的目標。
『天津市可開發利用的空間資源非常大。』新加坡吉寶控股惠昇置業相關人士表示,隨著天津市濱海新區、海河大開發戰略的逐步實施,城市發展速度加快,對土地資源的需求也不斷提高,『土地出讓金標准調整,使得開發商捂房囤地的成本增加,促進項目銷售,從而增加有效的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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