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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監管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天津市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監管規定》出臺,於4月1日開始實施。
本規定所稱建設用地監管,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建設項目開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為,進行全過程檢查、驗收的管理活動。
建設單位取得開工手續後,監管巡查內容包括:(一)復核建設用地單位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有效;(二)征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是否全面落實;(三)村鎮建設用地是否佔用基本農田;(四)經審批取得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是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五)使用村集體所有土地應當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否按規定支付;(六)建設場地的位置、邊界線是否與審批部門核定的用地界線相符;(七)是否按照審批的拆遷范圍(含界外處理地),將建設用地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全部拆除完畢;(八)建築佔地是否超出用地范圍。
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當巡查以下主要內容:(一)建設用地撥地界樁是否保留完好,有無違反《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地范圍;(二)建設項目的施工是否超過批准的建設工期;(三)查驗是否按照規定懸掛《建設用地批准書》。
建設用地項目竣工後進行用地驗收。經查驗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出具《建設用地驗收合格證明》,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出具《建設用地查驗整改通知書》。(張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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