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7-3-28
執行日期:2007-4-1
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監管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加強對開發利用土地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後使用土地、界外地處理及臨時用地行為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監管)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設用地監管,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統稱建設用地單位)自建設項目開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為,進行全過程檢查、驗收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建設用地監管堅持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依法查處、有錯必糾、責罰相當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地籍管理處對建設用地監管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執法監察總隊(以下統稱建設用地監管部門)依職能查處建設項目用地違法違規案件。
市區國土資源分局(以下統稱建設用地監管部門)負責市內六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用地監管工作,具體承辦巡查、檢查、驗收工作;受市國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其他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用地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設用地監管工作,具體承辦巡查、檢查、驗收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信息中心負責建設用地監管網絡化辦公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第五條建設用地監管應當嚴格執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審批圖件以及技術規范為查驗依據,保證監管行為合法、公正、客觀。
第六條建設用地監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立和完善建設用地監管程序規范;
(二)利用信息系統,快速反映和查驗建設用地使用情況;
(三)利用衛星遙感,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四)利用衛星遙感,按規定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
(五)加大日常巡查的范圍和密度,組織開展定期檢查。
第七條建設用地監管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復制與查驗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要求查驗建設用地單位提供與查驗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必要的情況說明;
(三)對建設項目用地或者施工現場進行查驗和實地測量,並詢問有關人員;
(四)持執法證件現場要求被查驗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五)送達整改通知書,責令被查驗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六)按規定提出立案調查意見,實施行政處罰;
(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
第八條建設用地單位和施工管理人員應當配合和接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有關證明文件的查驗,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資料。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