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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通報了北京市公開查處的騙購經濟適用房案例,據了解,這是政府部門首次追回騙購的經濟適用房。
造福民生的經濟適用房在一些人眼中完全成為『唐僧肉』,他們利用權力、關系或者偽造證件,大肆攫取經濟適用房,牟取暴利。新華社披露的消息說,在北京回龍觀文化住宅區,有一套面積23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欲轉售,標價高達115萬元。而來自北京市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調查顯示,在回龍觀、天通苑兩大經濟適用房社區內,房屋出租率已佔全區租賃交易總量的78.8%.近八成的經濟適用房對外出租,表明多數購房者不僅不缺房子住,而且把所購經濟適用房當成了一種『投資』。在如此背景下,北京啟動刑事手段來對付那些偽造證件、騙購倒賣經濟適用房的行為,的確很有必要,值得贊賞。
然而,通過偽造證件、私刻公章來騙取經濟適用房畢竟還只是雕蟲小技。蠶食經濟適用房更重要的威脅卻是來自於權貴,他們利用權力或者關系,為自己和親屬和朋友騙取經濟適用房子,牟取暴利,從而侵佔低收入者的利益,妨礙政府對於房價的調控。這比通過偽造證件、私刻公章來騙取經濟適用房的方式更為隱蔽、數量更大。因此,騙取經濟適用房刑事追究中,打擊權貴也應成為重中之重。
先看看鄭州市龍鑫苑小區,這裡擁有40%的綠化面積,有112個地下停車位,最大樓間距27米,388套住房裡,最小的93平方米,大的是150平方米以上的復式住宅。在房管局的檔案裡,這個小區登記的性質是『經濟適用房』,均價1580元。但是,這個不像經濟適用房的小區,其數百套住房根本沒落到低收入家庭手中。這樣的事情並不是孤例,濟南某經濟適用房小區一共288戶,面積在160?295平方米之間,單戶最大面積近300平方米,完全違反經濟適用房面積的有關規定。
諸如此類的權貴騙取經濟適用房的事件,我們從媒體報道中看到的,只是有關部門著手進行清退,鮮有對責任人受到紀律處分,更不要說對參與者哪怕是主要責任人受到刑事追究。在香港,公職人員要是有類似行為卻會被嚴懲不貸。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現年82歲的李?儉及其妻馮閏禪,2003年至2004年間隱瞞其近200萬港元的資產,以生活困難為由向香港特區政府騙取了近10萬港元的綜合援助及申請一套公屋(公屋類似於內地的經濟適用房),被香港高等法院以為詐騙香港公共福利判處11個月徒刑。如此看來,生活在大陸的官員真是『洪福齊天』了。
所以,如果我們現在啟動了對偽造證件、騙購倒賣經濟適用房的行為進行刑事追究,卻不啟動對權貴們騙取經濟適用房的行為進行刑事追究,或將主要精力放在了對偽造證件、騙購倒賣經濟適用房的行為進行刑事追究,那就難免給人留下司法不公的印象,也難免讓人感覺『捉了小魚,放了大魚』。所以,在對權貴們騙取經濟適用房的刑事追究上,並不存在法律適用上的障礙,可以適用詐騙罪、貪污罪或者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罪名進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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