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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彭城市地稅稽查局采訪時發現,一位小伙在納稅大廳裡一個勁地嘆氣。
一位了解情況的地稅稽查局的工作人員介紹說,這個小伙子姓李。2000年,小李購買了一套價值20萬元的小戶型商品房,並花費4萬元進行了裝修,現因情況有變,准備將此房出售。可當他來到地稅部門詢問時,卻被告知,轉讓住房時如不能提供有效的裝修發票等,則要按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據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而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像小李這樣的商品房,只要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房屋原值的10%以內扣除。按理說,小李在出售住房時,裝修費用可以扣除20000元。可現在已時過境遷,當時裝修過程中,在購進材料時錢貨兩清,哪想到索要發票?現在需要時卻拿不出一張發票來,如此算來,小李將多繳納稅金近4000元,你說能不煩心嗎?
地稅稽查人員提醒說,住房裝修過程中類似小李那樣未及時索取購買裝修材料發票的,尤其是無裝修施工費用發票者為數不少。因此,在此提醒廣大裝修新居的讀者,為了在發生裝修質量糾紛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了在轉讓住房時合理節稅,請注意索要並妥善保管住房裝修費用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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