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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搬進二手新居不久的業主朱先生就吃了個小官司:埋在牆體中的廚房暗管發生滲水殃及樓下鄰居,結果被對方告上法庭。朱先生對此很不滿意,他認定滲水暗管所在牆體屬於『共用部位』,那麼,維修費用當然得從專項維修基金中支付,維修責任也應當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然而,法院兩審均判定應由朱先生承擔責任。
朱先生和袁先生是居住在增城市新塘某花園同一幢樓的上下樓鄰居。2005年3月,朱先生通過房屋中介購買了這套502號二手房。2005年7月,住在402房的袁先生發現自己廚房的天花板、牆壁潮濕、地板有水,遂向小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反映。物業公司多次上門與朱先生協商維修之事後,於7月29日對502房停水一天並叫人維修了502房的給水管。之後,因房屋受損的賠償問題,袁、朱二人多次協商未果訴至法院,並申請對房屋受損情況作出鑒定。
法院由此委托新塘房管分局房屋安全鑒定組和增城市價格認證中心對402房進行鑒定和評估。2005年11月,房屋安全鑒定組作出《房屋安全鑒定書》,認定402房的滲水因502房牆體廚房暗管損壞滲水所致,損失為人民幣6003元。
法院一審判決朱先生承擔侵權責任,須賠償袁先生的房屋損失費6000元。朱先生對此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日前,廣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法院認為,本案即便如朱先生所稱滲漏所涉及的牆體屬共用部位,但是朱先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導致滲漏原因的牆體廚房暗管屬於共用設施設備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其要求由物管承擔責任的事實依據並不充分,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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